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湘0381执保200号
申请人:湘乡市众力采石场,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月山镇犁头桥村犁头桥村民组。
投资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长沙)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合肥市东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368号维也纳森林小区D-2幢101、20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湘乡市众力采石场与被申请人合肥市东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湘乡市众力采石场于2024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8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湘乡市众力采石场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湘乡市众力采石场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湘乡市众力采石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市东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4920元,由申请人湘乡市众力采石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