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4民初2230号
申请人:安徽爱德森堡控股有限公司(曾用名安徽爱德森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同大镇二龙村(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085204028J。
法定代表人:黎再雄,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道广,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德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乐桥镇兴华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3439411799。
法定代表人:张舟。
申请人安徽爱德森堡控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德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爱德森堡控股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安徽德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金额2400000元,并已提供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为避免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德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累计金额以2400000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霍晓马
人民陪审员 胡传高
人民陪审员 程 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佩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