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执12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执行人:安徽德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庐江县乐桥镇兴华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3439411799。
法定代表人:张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德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124执1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荣富
审判员 宋功平
审判员 陈 振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孙 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