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海盐县武原镇长顺钢管租赁站、江苏永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424执21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盐县武原镇长顺钢管租赁站,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城南村十四组范家场,组织机构代码:MA2EXFXF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永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人民南路38号新龙广场12号楼708、709室(CND),组织机构代码:798344389。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作出(2019)浙0424执2198号执行裁定书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苏永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本案确定的债务已全额清偿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苏永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372476.49元或解除其同等价值的查封或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祝孝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