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民终27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润谷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塔楼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304862515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7年1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江津区禾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区信用代码91500116756249658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伟豪(江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上诉人重庆市润谷能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江津区禾丰机械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20)渝0237民初2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市润谷能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重庆市润谷能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润谷能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1422元,减半收取30711元,由重庆市润谷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辛 华
书 记 员 李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