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237民初2736号
原告:重庆市江津区禾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56249658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7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重庆伟豪(江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润谷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塔楼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304862515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重庆市江津区禾丰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丰机械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润谷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谷能源公司)、被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于同年8月13日给被告润谷能源公司邮寄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被告润谷能源公司于同年8月18日收到以上相关法律文书,同年9月7日,被告润谷能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被告润谷能源公司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且本案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院对被告润谷能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予审查,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0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禾丰机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润谷能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禾丰机械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润谷能源公司、被告***于2017年1月20日签订的《巫山县工业园区楚阳特色产业园工业废水处理厂内部承包协议》无效;2.依法确认原告签署的《担保书》无效。
事实及理由:被告润谷能源公司系巫山县民生农林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包的巫山县工业园区楚阳特色产业园工业废水处理厂建设工程(一期)项目的承包人。
2017年1月20日,被告润谷能源公司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原告禾丰机械公司作为丙方,共同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该协议约定:被告润谷能源公司将前述工程以内部承包的方式非法转包给被告***,由其承担该项目的施工、资金筹集、质量责任、安全事故等责任;由原告为被告***的工程施工提供担保。随后,原告签署了《担保书》,为被告***的工程施工提供担保,该《担保书》为《内部承包协议》的附件。
被告***与被告润谷能源公司之间没有合法的劳动关系,被告***不接受被告润谷能源公司的管理,被告润谷能源公司亦缺乏对被告***的管理,被告***无相应的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基于此,原告认为,三方共同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无效,而《担保书》作为《内部承包协议》的附件同样无效。为切实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相关法律之规定,特起诉至法院,请予支持原告的如诉请求。
被告***辩称,原、被告三方共同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是事实,我没有相关建筑方面的资质,我也不是润谷能源公司的职工。至于签订合同的效力,我咨询了律师,可能无效。
被告润谷能源公司在答辩期限内未提出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润谷能源公司系巫山县民生农林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包的巫山工业园区楚阳特色产业园工业废水处理厂建设工程(一期)项目的承包人。
2017年1月20日,原、被告三方共同签订了《巫山县工业园区楚阳特色产业园工业废水处理厂内部承包协议》,该协议载明:“甲方:重庆市润谷能源有限公司,乙方:***,丙方:重庆市江津区禾丰机械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巫山县民生农林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业主”)与重庆市润谷能源有限公司就巫山工业园区楚阳特色产业园工业废水处理厂建设工程(一期)项目已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为“总包合同”),***为实施本工程的内部承包人,重庆市江津区禾丰机械有限公司自愿为乙方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工程施工做担保,三方就内部承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协议。一、项目概况1.工程名称:巫山县工业园区楚阳特色产业园工业废水处理厂建设工程(一期));2.项目地址:巫山县骡坪镇楚阳组团;3.业主单位:巫山县民生农林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4.项目承包范围及内容:4.1按照业主提供的施工图、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及补遗等包括的所有土建、工艺设备安装工作及招标人临时指定的、设计变更等施工工作。......二、项目部的组建1.该项目由乙方派遣管理人员在工程所在地组建项目部,负责并实施该项目全面的施工管理。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所需的项目管理人员、劳务施工队伍、技术设备等由乙方负责,其产生的费用全部计入项目工程管理成本。......四、双方职责1.甲方职责1.1负责按照施工图及业主要求监督和管理乙方在合同范围内的所有工作;......1.4对项目安全、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2.乙方职责2.1乙方代表甲方对该项目实施全面的施工组织与管理,负责对该项目总包合同的全面履行,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将工程转包或非法分包。2.2该项目所需的全部资金由乙方负责,如果乙方没有资金实力,导致包含但不限于民工工资不能按时发放,材料供应商索要材料款、工程停工、业主单位处罚等不利于工程顺利施工的情形,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2.3本项目施工过程中的一切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施工进度全权由乙方负责,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2.4按照该项目总包合同的约定办理业主付款的一切手续,如因自身原因造成业主付款不及时,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六、承包方式、管理费及缴纳方式1.承包方式:本项目实行项目承包制,包工包料包安全包质量包进度,公司实行全面统筹管理的原则;2.管理费用金额:本项目实行项目承包制,包工包料包安全包质量,乙方向甲方缴纳人民币100000元管理费,包干使用,不因项目增减而调整管理费额;3.管理费缴纳方式:甲方收到业主第三次、第四次进度款时,甲方在工程款中分两次等比例扣除;......九、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重庆市润谷能源有限公司,乙方:***,丙方:重庆市江津区禾丰机械有限公司。2017.1.20”。
禾丰机械公司为***提供担保,并书写《担保书》,载明:“本人***系重庆市江津区禾丰机械有限公司(担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愿以重庆市江津区禾丰机械有限公司及我本人之能力,为***提供无限担保,担保范围为: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所实施的巫山县工业园区楚阳特色产业园工业废水处理厂建设工程(一期)项目的施工管理、安全、质量、工期等承担保证责任,当被担保人(***)无力履行其和重庆润谷能源有限公司签订的巫山县工业园区楚阳特色产业园工业废水处理厂项目承包责任书所涉及的经济赔偿时,担保人自愿全部承担未清偿的一切责任。此致,担保人:重庆市江津区禾丰机械有限公司(签字并***)”。
2018年7月13日,巫山县城乡建设委员会给巫山县民生农林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巫山)建停字(2018)第210号],载明:经查,你单位于2018年7月13日在巫山县骡坪镇巫山县工业园区楚阳特色产业园工业废水处理厂建设工程(一期),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建设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后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另查明,被告***与润谷能源公司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不是润谷能源公司的内部职工。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被告***与润谷能源公司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不是润谷能源公司的内部职工。原、被告三方共同签订的《巫山县工业园区楚阳特色产业园工业废水处理厂内部承包协议》实际上是润谷能源公司承包涉案工程后非法转包给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进行施工,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因此,原告要求确认与被告润谷能源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签订的《巫山县工业园区楚阳特色产业园工业废水处理厂内部承包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要求确认原告签署的《担保书》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原、被告三方于2017年1月20日签订的《巫山县工业园区楚阳特色产业园工业废水处理厂内部承包协议》已确认无效,禾丰机械公司为***提供担保并书写的《担保书》是从合同,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因此《担保书》作为从合同亦应无效,原告的该项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禾丰机械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重庆市江津区禾丰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润谷能源有限公司、被告***于2017年1月20日签订的《巫山县工业园区楚阳特色产业园工业废水处理厂内部承包协议》和原告签署的《担保书》无效。
案件受理费61422元,减半收取30711元,由原告重庆市江津区禾丰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