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润谷能源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润谷能源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6民初1850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12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岩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润谷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88号C***第10层0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304862515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男,汉族,1974年11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润谷能源有限公司、第三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周 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