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6民初1850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12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岩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润谷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88号C***第10层0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304862515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男,汉族,1974年11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润谷能源有限公司、第三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周 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