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张家界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802民初1024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原告***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原告***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
被告:张家界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MA4L3BKM7H,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凤湾居委会土门岗一巷15号。
被告:*先学,男,1970年9月21日,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原告***与被告张家界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先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54元,撤诉减半收取3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向金春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