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802民初108号
申请人张家界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MA4L3BKM7H,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凤湾居委会土门岗一巷15号。
法定代表人郑大维,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张家界垕王古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344835052J,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办事处鑫成君泰19幢22层19-2223号。
法定代表人段靖北,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界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界垕王古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家界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防止被申请人张家界垕王古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为由,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家界垕王古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60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当于160万元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界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家界垕王古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6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家界垕王古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价值相当于160万元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张家界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秦忠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伍辉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