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界垕王古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张家界康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8民终3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界垕王古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办事处鑫成君泰19幢第22层19-2223号。
法定代表人:段靖北,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界康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办事处且住岗鑫成君泰19栋22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白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正午,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佐阁,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界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凤湾居委会土门岗一巷15号。
法定代表人:郑大维,执行董事。
上诉人张家界垕王古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张家界康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家界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22)湘0802民初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家界垕王古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张家界康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收到本院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张家界垕王古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张家界康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覃恩赐
审 判 员 汪云辉
审 判 员 尹相琼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飞雄
书 记 员 田锦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八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