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81民初1066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浏阳市北盛镇一帆建筑器材租赁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81MA4QL23QXX),经营场所湖南省浏阳市北盛镇乌龙新村桃花片。
经营者:邓全仁。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元,湖南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小菲,湖南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桑植县。
被申请人:张家界正阳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MA4L4F8B7D),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山水印象****301-302。
法定代表人:王祝颖。
浏阳市北盛镇一帆建筑器材租赁行与***、张家界正阳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2020)湘0181民初106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张家界正阳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79174.28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2020年9月25日,本院冻结***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县支行账户6228********(实际冻结723.63元),冻结期限为2020年9月25日至2021年9月24日止。2021年2月24日,浏阳市北盛镇一帆建筑器材租赁行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浏阳市北盛镇一帆建筑器材租赁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县支行账户6228********上的存款679174.2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志远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