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81执5010号
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北盛镇一帆建筑器材租赁行。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张家界正阳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北盛镇一帆建筑器材租赁行与被执行人***、张家界正阳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民终43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家界正阳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张家界正阳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家界正阳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案款619,400.45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张家界正阳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家界正阳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7,994.45元(其中含申请执行费8,594元,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汪先珍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