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凤之阳太阳能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兆能电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叶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上海市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凤之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南心怡路东4幢8层03号。 法定代表人:杨红伟。 被告:安阳市凤之阳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 法定代表人:王世怡。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兆能电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凤之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安阳市凤之阳太阳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兆能电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兆能电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340元,减半收取3,170元,保全费2,200元,合计诉讼费5,370元,由原告上海兆能电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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