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凤之阳太阳能有限公司

上海兆能电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凤之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安阳市凤之阳太阳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14民初7927号
原告:上海兆能电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叶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上海市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凤之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南心怡路******。
法定代表人:杨红伟。
被告:安阳市凤之阳太阳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div>
法定代表人:孙玉生。
原告上海兆能电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凤之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安阳市凤之阳太阳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阳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同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能源公司、太阳能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新能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30万元;2、被告新能源公司支付原告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被告太阳能公司对被告新能源公司的上述第1、2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31日原告与被告新能源公司签订了两份《销售合同》,由原告向被告新能源公司出售逆变器,合同均约定被告新能源供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合同金额的,每迟延一天,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当于迟延付款部分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2018年1月15日经原、被告对账,被告确认向原告采购总额为906,800元,原告共收到被告新能源公司货款606,000元,被告新能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30万元,被告太阳能公司则保证被告新能源公司按时还款。2018年9月26日原告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新能源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同年12月4日,原告与被告新能源公司、被告太阳能公司达成三方《和解协议》后撤诉。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货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不付,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
两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31日,原告与被告新能源公司通过传真方式签订两份《销售合同》,主要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新能源公司出售光伏逆变器;被告新能源公司未按合同规定向原告支付合同金额的,每迟延一日,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当于迟延付款部分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2018年1月15日,原告向被告新能源公司发送《对账确认函》,载明:本公司正在对与贵公司在2016年度货款往来情况……本公司与贵公司往来账项列示如下:截止2018年1月15日,贵公司向我公司采购总额906,800元,我公司收贵公司款项606,800元,贵公司欠我公司款项30万元。被告太阳能公司在该《对账确认函》上盖了财务专用章。
后因被告新能源公司拖欠货款不付,原告遂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2018)沪0114民初17008号,以下简称17008号】。
2018年12月4日,原告与被告新能源公司、太阳能公司签订一份《和解协议》,主要约定:为原告诉被告太阳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8)沪0114民初17009号,以下简称17009号】、诉被告新能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17008号),原被告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如下:1、截至2018年11月30日,被告太阳能公司尚欠原告逆变器货款1,162,190元。2、截至2018年11月30日,被告新能源公司尚欠原告逆变器货款30万元。3、在被告按时履行本协议的前提下,原告同意核减被告太阳能公司费用322,736元,原告核减之后,被告太阳能公司和被告新能源公司合计应付款为1,139,454元。4、被告太阳能公司和被告新能源公司向原告分期还款:2018年12月5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支付30万元、2019年1月和2月各向原告支付10万元、2019年3月至5月各向原告支付15万元、2019年6月向原告付清余额。5、原告在全额收到……。6、被告按时支付上述款项的,则原告同意放弃被告应付原告的违约金。7、被告太阳能公司和被告新能源公司为向原告支付本协议约定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被告逾期付款的,须全额支付原货款并承担30%的违约金。
次日,被告太阳能公司向原告支付了30万元。2018年12月6日本院作出1700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之后,被告新能源公司、被告太阳能公司均未按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遂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原告与被告太阳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17009号),要求被告太阳能公司支付货款1,162,19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同年12月6日,本院就该案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庭审中,原告确认被告太阳能公司支付的30万系抵扣17009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太阳能公司所欠原告的货款。
以上事实,有《销售合同》、《对账确认函》、《和解协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在案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新能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原告与被告新能源公司、太阳能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新能源公司、太阳能公司以签订《和解协议》的方式确认各自结欠原告的货款并对原告减让后的总货款共同作出了分期还款的承诺。现被告新能源公司、被告太阳能公司均未按《和解协议》约定按时还款,有违诚信,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新能源公司支付结欠的货款并按《销售合同》的约定支付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关于被告太阳能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依据《和解协议》的约定,被告太阳能公司仅对该协议项下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有权依据协议约定要求被告太阳能公司对被告新能源公司结欠原告的30万元货款承担连带责任。但原告要求被告太阳能公司对被告新能源公司按《销售合同》约定支付的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无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诉讼中,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表明其自动放弃了诉讼中可享有的答辩、质证等权利,应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凤之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兆能电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货款30万元;
二、被告河南凤之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兆能电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
三、被告安阳市凤之阳太阳能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被告河南凤之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安阳市凤之阳太阳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凤之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上海兆能电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812元,减半收取3,406元,财产保全费2,357元,合计诉讼费5,763元,由被告河南凤之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安阳市凤之阳太阳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筑慧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樊佳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