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5执254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首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大道**安通达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许韬。
被执行人:安阳市***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安水路中段路南(海工水泥厂斜对面)。
法定代表人:王世怡。
深圳市首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与安阳市***太阳能有限公司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深仲裁字第246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阳市***太阳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阳市***太阳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期限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三年。冻结、查封、扣押期间由财产所有人负责管理,不得转让、抵押、转移、买卖等。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任宗堂
审判员 张 屹
审判员 潘建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