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凤之阳太阳能有限公司

深圳市首航新能源有限公司、安阳市凤之阳太阳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5执2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首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大道**安通达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许韬。
被执行人:安阳市***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安水路中段路南(海工水泥厂斜对面)。
法定代表人:王世怡。
本院在办理深圳市首航新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阳市***太阳能有限公司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安阳市***太阳能有限公司对孟津县盛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安阳市***太阳能有限公司对孟津县盛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债权700000元。
冻结期限一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任   宗   堂
审判员 张屹审判员潘建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孙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