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仁恒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龙键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与河南省仁恒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205民初1005号
原告:河南龙键电力装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5651271569。
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鸦岭镇先进制造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贠庆辉,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省仁恒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0973854954。
住所地:开封市魏都路中段24号。
法定代表人:岳东,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龙键电力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仁恒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受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540000元及违约金5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原名为洛阳龙键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变更。2019年1月5日,原被告签订一份设备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一批价值3050000元的电气设备,总价款在货到后的一年零10日内全部结清,逾期付款则每日支付合同额0.1%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9年2月17日将全部货物供给被告,现付款期限已届满,而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40000元推辞不付,按照双方合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余万元。望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提交情况说明:其公司办公地点自2014年10月至2020年1月在开封市××与××交叉口××花园××号,2020年2月搬迁至开封市××号办公。并且,原告提交的证据《设备采购合同》显示:被告单位地址为开封市黄河路与魏都路交叉口,原告为被告出具的河南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示被告地址:开封市鼓楼区仙人庄街道办事处院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被告对于诉讼管辖法院未约定,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相关规定,本案的诉讼管辖地法院应为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实际履行地,本院并非该案件的受诉法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龙键电力装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不予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裴蓓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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