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仁恒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津缆电缆有限公司、河南省仁恒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528财保51号
申请人:津缆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贾家口镇小河庄村。
法定代表人:钱东民,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省仁恒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菜市街道中山路南段中大义乌商贸城2236号。
法定代表人:岳东,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津缆电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仁恒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营业部(账户:582899991010003050504)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汉兴路支行(账户:25×××42)中的银行存款共计2300000元,期限为一年。担保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仁恒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营业部(账户:582899991010003050504)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汉兴路支行(账户:25×××42)中的银行存款共计23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津缆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申胜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江楠
书记员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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