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91民初3047号
原告:河南省**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0973854954。
住所地:开封市菜市街道中山路南段中大义乌商贸城223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封市祥符区诚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开封正开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90847681U。
住所地:开封市万胜路1号。
法定代表人:**中。
原告河南省**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封正开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因案情疑难复杂,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补交相应的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河南省**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封正开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941.97元,由原告河南省**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伟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