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桂0105民初10414号
原告南宁同达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东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南宁同达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宁同达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南宁同达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同达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4元,减半收取382元,由原告南宁同达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小佳
人民陪审员 凌戊恩
人民陪审员 黄联娟
法官 助理 谭小彤
书 记 员 黄 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