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东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广西东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127执55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9月13日出生,瑶族,住南宁市江**。 被执行人***,女,1967年12月27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良庆区。 被执行人广西东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南湖名都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8212850XN。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东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127民初8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本院申请执行,我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查房产、银行、车辆、证券等均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询问申请人意见,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本院已采取执行措施,现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申请恢复执行时应当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或其他具备恢复执行条件的证明。 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的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杨岱洲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