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民申22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一审互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睿,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一审互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深圳市硕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一路617栋701室-A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文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男,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一审第三人:***,男,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润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7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事实和理由:二审法院对本案定性和适用法律错误。和润公司将建设工程非法转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将部分工程非法转包给***,***雇佣了***,和润公司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一审法院的处理正确,二审法院驳回***的起诉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双方的主张以及已生效民事判决查明的事实可知,本案中,***由***招聘至涉案工程做散工,并由***支付***劳动报酬,***与***之间为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由于***与***之间系雇佣关系,***与***以及***、和润公司之间不构成非法用工关系,双方之间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以劳动争议为案由提起本案诉讼不当,依法应驳回其起诉,故二审法院裁定驳回***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应另循普通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强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田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