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山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合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山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1225执297号
申请执行人合山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合山市中心市场一街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31199780045A。
法定代表人:冯友丰,经理。
被执行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合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县东门镇桥头社区地菜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00794309260Y。
法定代表人阮东稔,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合山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合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合山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桂1225民初13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合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合山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3,220,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6,280.00元,申请执行费34,762.8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合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奖补资金1,766,349.88元,后从该款中处分34,762.00元作为本案执行费,余款1,731,587.88元作为执行款处分给申请执行人合山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领取。对于剩余款项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自由处分个人权利的行为,据此,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桂1225执297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韦瑞营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银帮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