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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臧升与被告***、沈阳盛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05民初120号
原告:臧升。
被告:***。
被告:沈阳盛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负责人:赵枫。
本院在审理原告臧升与被告***、沈阳盛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臧升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臧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臧升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高翔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