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盛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盛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苏宁易购(沈阳)销售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0104民初4578号
原告:沈阳盛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琳。
委托代理人:刘国宇。
被告:苏宁易购(沈阳)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长诺。
委托代理人:栾天天。
原告沈阳盛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宁易购(沈阳)销售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国宇、被告委托代理人栾天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欠款43092.6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我公司已完成为被告提供空调维护、维修的服务工作,具体项目内容和服务金额为:沈阳东中街店空调维护,服务金额17571.40元;沈阳西中街店空调维护,服务金额14762元;沈阳铁西广场店、皇姑店、沈辽路店空调维修,服务金额10759.2元;共计43092.6元。上述服务费我公司已为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截止2022年5月13日,被告未进行支付,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请原告平均被告付清原告欠款43092.6元,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欠款属实,发票已收到。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原告为被告提供空调维护、维修的服务工作,具体项目内容和服务金额为:沈阳东中街店空调维护,服务金额17571.40元;沈阳西中街店空调维护,服务金额14762元;沈阳铁西广场店、皇姑店、沈辽路店空调维修,服务金额10759.2元;共计43092.6元。被告尚欠原告服务费用43092.6元未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发票复印件、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空调维护、维修的服务,双方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已履行服务义务,但被告未履行交纳服务费的义务,被告的行为构成了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五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苏宁易购(沈阳)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沈阳盛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服务费43092.6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8元,由被告苏宁易购(沈阳)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倩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姝
书 记 员 王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