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民辖终3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阔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大街以南灵山大街以北东西路之间泰安万达广场5号商务办公楼2524户。
法定代表人:赵存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鸿钻井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保定市易县西关大桥南侧御景蓝湾小区2号楼2单元1103室。
法定代表人:张海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艳春,河北孙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阔新能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鸿钻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2020)冀0633民初197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阔新能源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易县人民法院(2020)冀0633民初197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订立的《周村区西崖庄村地热井勘探、施工承揽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为地热井项目进行勘探、钻探,不但对于资质存在特定要求,而且工作对象为不动产,系典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案所涉及的合同性质应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是承揽合同,应适用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在本案中上诉人的义务为勘探,并非承揽合同所要求的加工、定做、修理等,因此本案案由应定为建设工程勘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虽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可在“原告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约定管辖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约定管辖应认定为无效,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即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周村区西崖庄村地热井勘探、施工承揽合同》,工作对象为不动产,约定了施工内容、施工范围、工程质量、履行期限、质量验收标准、拔款和结算、交工验收、双方责任、设备保护等条款,双方依据合同形成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属于因专属管辖调整的范围。虽然当事人双方在《周村区西崖庄村地热井勘探、施工承揽合同》中对管辖有明确书面约定,但约定管辖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约定管辖应认定为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不动产所在地为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应由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阔新能源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2020)冀0633民初1977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戎瑞良
审 判 员 王志强
审 判 员 赵孟臣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姜 赛
书 记 员 叶胜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