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33民初1977号之一
原告:***鸿钻井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保定市易县西关大桥南侧御景蓝湾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张海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艳春,河北孙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义阔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大街以南灵山大街以北东西路之间泰安万达广场**商务办公楼**iv>
法定代表人:赵存芳。
原告***鸿钻井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义阔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
***鸿钻井有限公司诉称,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给付原告55.2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2018年9月9日签订《周村区西崖庄村地热井勘探、施工承揽合同》,该合同书第五条(二)款第(1)项约定“本合同签字生效后,钻机设备进场前,甲方向乙方支付总工程款的15%。共计人民币552000元,大写伍拾伍万贰仟元整,”合同签订后,原告投入大量人力、物理、财力积极履行合同,并依据合同约定完成了地热勘探报告,但是,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提供地热开采许可证及相关手续,也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首批工程款,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2020年1月8日原告向被告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书》,被告接到通知后未按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原告与被告已于2020年1月8日解除了《周村区西崖庄村地热井勘探、施工承揽合同》。该合同第八条第(一)项约定如果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原告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全额支付工程款。因被告的严重违约致合同已经解除,被告应依预定承担违约责任,全额支付工程款。合同第十条约定,“如有异议可在;如有异议可在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rdquo,请求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违约金55.2万元。
被告山东义阔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所涉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明确以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本案工程所在地由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管辖;虽然原告易县;虽然原告***鸿钻井有限公司与被告所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可在原告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约定管辖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移送至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山东义阔新能源有限公司虽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主张将本案移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审理,但是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故本案不适用专属管辖;原、被告在《周村区西崖庄村地热井勘探、施工承揽合同》中对管辖有明确书面约定,且不违反相关法律,原告方选择在,原告方选择在其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定,故被告山东义阔新能源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山东义阔新能源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山东义阔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尚文鑫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宋 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