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民辖终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中兴北路11号长江时代广场1幢3层34号。
法定代表人:张少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通泰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泰公司),住所地***市桥西区明德北大街西山底小区3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宝杰,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791民初6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河北省***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791民初610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如下: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适用协议管辖,应由***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至***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因租赁桥体广告牌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二者签订的《桥体广告牌租赁合同》虽有约定仲裁的相关条款,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该约定仲裁条款应属无效条款;关于租赁合同中管辖法院的约定,该条款虽与仲裁条款是一个可分割的约定,但因桥体广告牌属于不动产范畴,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约定。故,***经开区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上诉人*****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潇
审 判 员 鲍玉洁
审 判 员 周卫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邱晓利
书 记 员 方 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