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华茂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口通泰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张家口华茂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91民初610号

申请人:***通泰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明德北大街西山底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李宝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超,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中兴北路**长江时代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少华,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通泰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12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保全被申请人*****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0000元的财产。(财产线索: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号10×××69,开户行为中国银行***市西河沿支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俊梅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周雨倩

书 记 员 张雪轩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