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华茂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艾迪亚传媒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06执102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传媒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16号3号楼4层507室。
法定代表人:于清晨,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家口华茂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高新区中兴北路11号长江时代广场1幢3层34号。
法定代表人:张少华。
北京***传媒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家口华茂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9)京0106民初353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文书确定:张家口华茂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传媒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广告发布费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张家口华茂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北京***传媒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已交纳,张家口华茂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传媒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权利人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除部分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车辆、不动产、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
3、本院于2020年3月15日冻结被执行人一个银行账户,上述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因上述账户余额不足以清偿债务,本院暂不扣划。
4、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调查被执行人下落,经查,无法知晓被执行人下落。
5、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京0106民初3536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贺宝刚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郑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