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民辖终1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高新区中兴北路**长江时代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少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通泰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市桥**明德北大街西山底小区**楼/div>
法定代表人:李宝杰,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通泰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桥东区人民法院(2020)冀0702民初5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702民初579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至***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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纷,不适用专属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租赁合同纠纷,应适用协议管辖,应由***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均约定“协商不成的,可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或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法律规定该约定仲裁条款无效。本案所涉广告位或桥体广告牌的位置位于***市桥东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桥东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虽然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发生争议时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对管辖法院的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管辖无效,故桥东区人民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上诉人*****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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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鲍玉洁
审判员 王 潇
审判员 姜红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梁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