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民终10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高新区中兴北路11号长江时代广场1幢3层34号。
法定代表人:张少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河北三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玉会,河北三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通泰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明德北大街西山底小区3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宝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超,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通泰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冀0791民初6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单位原因为由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上诉人*****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宋凯阳
审判员 马瑞云
审判员 闫 格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耿晓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