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3执1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百纳友为科技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黄平路19号院4号9层920。
法定代表人:李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百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和信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七星区漓江路17号**凯宁七星大酒店有限公司二楼茶庄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住**市雁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百纳友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信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是北京仲裁委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的(2020)京仲裁字第3239号裁决书。执行期间,被执行人***于2021年4月20日自动履行人民币贰拾万元、2021年5月6日自动履行人民币拾万元,2021年6月2日自动履行人民币贰拾万元,共计自动履行到位人民币伍拾万元。为最大限度实现各方权益,2021年8月17日申请执行人北京百纳友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信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在自2022年4月1日前被执行人**和信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履行完毕全部债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桂03执107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对未实现的债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忠
审 判 员 梁建平
审 判 员 李**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力菁
书 记 员 梁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