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4民初7758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翔、施佳凤,江苏叠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水防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591176672R,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正余镇金凤花园8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俞卫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水防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9元(已减半收取),申请保全费1299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 旋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陆 斐
书 记 员 俞滨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