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84执297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6月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海门区。
被执行人:江苏水防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591176672R),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
法定代表人:俞卫星。
被执行人:***,男,1977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海门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水防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防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684民初8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分六期共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738000元,如有任意一期未按时足额履行,则需另行支付违约金4万元;被执行人水防公司就***前四期欠款合计56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承担诉讼费用5440元。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0234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水防公司已履行案款56万元的给付义务,并已交纳执行费8000元。2021年2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对被执行人***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若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余款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20)苏0684民初88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684民初887号民事调解书关于***应履行部分(扣除56万元)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顾洪健
审 判 员 王锦成
审 判 员 何 兵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范刘红
书 记 员 钟也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