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4民初204号
原告:***,男,1962年5月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海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翔,江苏叠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海门区。
被告:江苏水防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591176672R),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余东镇金凤花园8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俞卫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海门市奕青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MA1NC2DQ67),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余东镇工业园区希诺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刘明,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恒图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MA1UWPLL45),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余东镇工业园区希诺路15号。
法定代表人:罗宏民,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江苏水防建设有限公司、海门市奕青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江苏恒图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85元,本院于2021年1月8日发出(2021)苏0684民初204号预交诉讼费通知,要求其自接通知之日起7日内预交受理费人民币2585元,但其未履行缴费义务。2021年2月23日,原告***又以争议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故本案应按撤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余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