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君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西君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桂1102民初246号
原告:***,男,195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
委托代理人:***,广西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君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城北二路2号城市时代9-1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
原告***与被告广西君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