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1103民初38号
原告:广西德创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法定代表人:曾令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影,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君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贺州**分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区
负责人:***。
被告:广西君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西德创仁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君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贺州**分公司、广西君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广西德创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德创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德创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83元,减半收取309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德创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钟 丹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