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先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嘉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先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桂0109执保516号
广西嘉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先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广西嘉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先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桂0109民初2313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于2018年11月29日冻结对广西先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5642.26元(账号:50×××38,实际冻结125642.26元,额度冻结125642.26元)冻结期限为1年,自2018年11月29日至2019年11月29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18)桂0109民初2313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