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先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嘉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先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桂0109执保28号

广西嘉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先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广西嘉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先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桂0109民初231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于2019年1月25日解除对广西先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5642.26元的冻结。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18)桂0109民初231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解除冻结。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