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先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031财保1号
申请人:**等,女,1972年8月2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乐业县新化镇那尾村百川屯**。公民身份号码:4526291972********。
申请人:***,男,1998年4月16日出生,壮族,农民,住,住广西乐业县新化镇那尾村百川屯**民身份号码:4526291998********。
申请人:黎氏美,女,1996年5月1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住广西平果县旧城镇教美村局佑屯**份号码:4526291996********。
三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秋兰,广西祺光昭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先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明秀东路**。
法定代表人:梁东升,该公司董事。
申请人**等、***、黎氏美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先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卡账户存款967636元,申请人**等、***、黎氏美诉前财产保全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提交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编号:114558003901338424048)在967636元限额内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等、***、黎氏美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先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6763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等、***、黎氏美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吴佩瑛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李贞谕
书 记 员 李艳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