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先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凌云卓越建安有限公司与广西先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1026民初292号
原告:广西凌云卓越建安有限公司。
地址:凌云县泗城镇新秀社区西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万秀卓,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云县法律援助中心。
被告:广西先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西南宁明秀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梁东升,该公司经理。
原告广西凌云卓越建安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先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8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撤回起诉是原告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因其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被告已经全部履行给付义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有法律依据,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凌云卓越建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