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继禹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南宁继禹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覃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江执字第623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继禹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南宁市民族大道16号环球时代大厦1701号,联系电话:13078069090。
被执行人覃炼。
本院在执行广西南宁继禹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覃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4年10月21日,变卖了被执行人覃炼所有的位于柳江县拉堡镇柳西路49号柳江人步行街3-9-6-1号的房产(产权证号:江房权证**县字第××)的房产,得款600000元,2014年11月13日的、11月21日、12月1日执行回工程款共计2651621.47元,至今,共执行回款3251621.47元,现被执行人覃炼在本院已生效的判决、调解共欠款共计7238598.33元,欠诉讼费共计71215元,执行费95746元,柳江县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确认被执行人尚欠农民工工资683729元,欠税款198999.95元,扣除诉讼费、执行费、农民工工资、税费共计1049689.95元,目前可以用于清偿债务的款项数额为2201931.52元,现登记在被执行人覃炼名下未处分的财产还有座落在柳江县拉堡镇农贸北大街156号的房产(产权证号:**县房权证江政字第××,土地证号:*国用(2001)字第105309056)一栋,桂B×××××奔驰牌小型轿车(车架号:LE4GF4JB4BL130119,发动机号:80040633)一辆,房产、车辆已办理抵押登记,房产的抵押权人为工行柳江县支行和申请执行人覃家猛,车辆的抵押权人是申请执行人熊柳云,在执行过程中,房产经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同意采取变卖的执行措施,但未能成交,下一步只有进入拍卖程序,车辆我院已到车管部门查封,下步是查找抵押车辆的下落,进入拍卖程序,现房产及车辆的抵押权人覃家猛及***明确表示不参与此次的分配,经计算,目前执行回款清偿率为:百分之三十二点五,本案可履行债务99108元,被执行人现尚有财产未变现,但都已设置了抵押权,待处置抵押权人享受优先受偿权还有余款,其他债权人再按比例清偿,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江初字第20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韦贵军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