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继禹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广西南某某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226执恢1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壮族,1957年10月5日出生,居民,经常居住地: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广西南***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16号环球时代大夏1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11430357D(1-1)。
法定代表人:玉光杰,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南***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11月18日,申请执行人***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桂1226执1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覃志甫
审 判 员 覃善作
审 判 员 马 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谭秀微
书 记 员 莫明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