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继禹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广西南某某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122执40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钟山县。
被执行人:广西南***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16号环球时代大厦1701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南***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1122民初5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广西南***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工程价款249780.0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216元。因广西南***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至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29580.75元,对此法院已采取扣划强制措施,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2.对被执行人房地产进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房屋的相关登记资料。
3.对被执行人车辆进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车辆的相关登记资料。
4.对被执行人股票(股权)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任何公司持有股票(股权)。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社区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金额为29580.75元,扣缴执行申请费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西南***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谭国平
审判员  冯 邕
审判员  廖保书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钟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