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继禹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2民终13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6月2日生,***,住广西环江***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9月30日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5月12日生,壮族,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天河区龙口西路577号天隆花苑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26369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照,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南***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16号环球时代大厦1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11430357D(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男,1962年9月2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天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南***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环江***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桂1226民初1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环江***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桂1226民初13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环江***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已预交18586元,由本院予以退还给其本人。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覃 婕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