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迎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红河州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开远分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5民初91号 原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滇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滇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红河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开远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景山路2号。 负责人:***。 被告:红河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天马路与凤凰路交叉口银苑小区2幢1层1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红河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开远分公司、红河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0元,由原告***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甘 峰 审判员 陆 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