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廊广民初字第3513号
原告廊坊市中油大地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地址:廊坊市开发区新源东道16号。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廊坊市广阳区九州镇万泰石料厂。
经营者:***,男,1965年4月28日生,现住廊坊市。
地址:廊坊市广阳区九州镇赵各庄北口。
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市中油大地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廊坊市广阳区九州镇万泰石料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已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廊坊市中油大地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