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中油大地电力有限公司

某某、绿美艺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2民初11728号之一
原告:***,女,1968年9月29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江苏衡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绿美艺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251135911T,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玉龙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潘玉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婷,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号,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中油大地电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17288386074,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新源东道16号。
法定代表人:黄耀刚。
原告***与被告绿美艺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廊坊中油大地电力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曼
人民陪审员  王亚洲
人民陪审员  仲长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孙培培
书 记 员  詹文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