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冀1003民初3869号
原告廊坊中油大地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大地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巨邦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邦燃气公司)。
原告中油大地公司与被告巨邦燃气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油大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巨邦燃气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中油大地公司诉称,2013年,被告对“30万方/日LNG项目10KV外线输变电工程项目”、“30万方/日LNG项目配电室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我公司投标,并于2013年6月21日向被告支付“30万方/日LNG项目10KV外线输变电总承包工程”的投标保证金10万元,2013年7月23日支付了“30万方/日LNG项目配电室电气总承包工程”的投标保证金10万元。被告于2013年6月28日、2013年7月25日向我公司发出以上两个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双方随后签订了相应的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一直正常履行,目前因被告资金问题工程处于暂停状态。我公司多次要求被告退换投标保证金未果。为此,我公司诉请要求被告退还投标保证金20万元以及相应利息。
被告巨邦燃气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巨邦燃气公司对“30万方/日LNG项目10KV外线输变电工程项目”、“30万方/日LNG项目配电室工程项目”进行招标,原告中油大地公司投标,并于2013年6月21日向被告支付“30万方/日LNG项目10KV外线输变电总承包工程”的投标保证金10万元,2013年7月23日支付了“30万方/日LNG项目配电室电气总承包工程”的投标保证金10万元。被告于2013年6月28日、2013年7月25日向原告发出以上两个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双方随后于2013年7月24日、2013年8月11日签订了相应的建设施工合同。2016年4月26日,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向被告发出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律师函》。
另查明,2016年8月15日原告廊坊市中油大地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廊坊中油大地电力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的证据有,《中标通知书》两份、投标保证金收据两份、中标工程施工合同两份、《律师函》、工商登记信息一份及庭审陈述可证。
本院认为,原告中标被告的招标工程,双方并签订了相应的施工合同,随后被告应按照法律规定于五日内(即分别为2013年7月29日前,2013年8月16日之前)退还原告的投标保证金。为此,原告要求被告投标保证金及逾期利息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廊坊市巨邦燃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原告廊坊中油大地电力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20万元及逾期利息(其中10万元利息自2013年7月30日起算,其余10万元利息自2013年8月17日起算,均至付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在生效后,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